法官建议对威胁航班者刑罚从严并究赔偿

2013年05月28日 08:26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高健)近日,我国连续发生多起航班有“炸弹”谣言事件。对此,房山法院法官卢涛认为,我国法律对此类犯罪处罚较轻,不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卢涛介绍,近年,我国在处理飞机“诈弹”事件时,公安机关主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等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一些造成严重影响的,虽然也依据刑法追究过肇事者责任,但最高判刑只有4年。

  “我国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量刑并不轻,如果罪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造成严重后果,肇事者要获刑5年以上。”卢涛认为,之所以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罚过轻,在于我国法律对“严重后果”没有列出“明细”。“比如造成多大经济损失、多少人受害,司法解释没有对这种具体后果予以明示,加上肇事者一般悔罪态度很好,司法机关都会从轻处理。”

  但这种从轻处理,实际上纵容了“炸弹”谣言频发,造谣者的理由五花八门甚至荒诞离奇——有的是自己迟到又不想误机,有的是感情发生纠纷阻止对方离开,有的是出于泄私愤或是恶作剧,有的则是为了寻求刺激排解无聊……

  卢涛介绍,各国法律多将发布虚假恐怖消息威胁航空安全定为重罪。以美国马萨诸塞州为例,该州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实施者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并处以最高5万美元罚款,同时还要赔付散布虚假信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澳大利亚法律对于任何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如果有人敢恶作剧说某航班上有炸弹,或者在飞机上攻击机组人员,他可能会面临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

  除了刑事处罚过轻,卢涛认为,我国法律也很难支持乘客的精神损害赔偿。“除非造成精神疾病,否则,乘客很难以受到惊吓为由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卢涛建议,在加大对飞机“诈弹”肇事者刑事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应进一步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航空公司应当将肇事者列入黑名单,让这些人从此禁乘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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