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弹威胁航班折射法律欠缺 应对需三管齐下

2013年05月27日 10:33  中国民航报
立法上的滞后导致对部分行为人的“诈弹”威胁行为从轻处罚,客观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吴之如绘。   立法上的滞后导致对部分行为人的“诈弹”威胁行为从轻处罚,客观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吴之如绘。

  5月15日,多地机场接到虚假威胁电话,声称航班上有炸弹,造成5个航班起飞推迟或备降。19个小时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令人遗憾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迅速落网并没能遏制“诈弹”威胁事件的继续发生。5月17日,多地飞往上海航班受到虚假恐怖信息威胁,5家航空公司11架飞机备降或者重新安检。“诈弹”事件不仅造成航班延误,还有乘客在疏散时受伤,航空公司更是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诈弹”事件折射出少数行为人法律意识的缺失、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如何防止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面对频发的“诈弹”事件,我们应对这类事件作出深刻反思。

  毫无疑问的是,这种“诈弹”威胁确实是一种低成本的违法犯罪行为。关于提高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的呼声再起,甚至在以冷静理性为特征的法律专业研究者中也引发了积极响应。实际上对“诈弹”威胁行为,我们并非无所作为。“诈弹”威胁行为,在世界各国都是民航的公敌。1971年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这一国际航空安保公约里,首次将“诈弹”威胁行为规定为犯罪,且在2010年《北京公约》里再次予以强调。世界各国也将“诈弹”威胁行为以国内法形式入刑,如“诈弹”威胁行为发生在美国纽约州,据说最高刑可达20年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以及数额惊人的罚金或赔偿。我国随着管理部门重视程度的加深,依法严惩此类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实践证明,单纯依靠苛刑峻法无法解决“诈弹”威胁的现实问题,这种情况倒逼我们回到解决问题的正途上来。

  一是要弄明白行为人为什么要实施“诈弹”威胁行为。实际案例表明,行为人选择了实施“诈弹”威胁行为来宣泄压力,释放情绪,解决矛盾纠纷,这应该是绝大多数“诈弹”威胁行为的深层次根源。很显然,提高量刑幅度、加大打击力度等这些方法都是治标不治本的,不解决深层次的根源性问题,根本无法根治“诈弹”威胁行为。

  二是要用底线思维解决好民航安全焦虑适度反应的问题。世界各国无不高度重视航空安全。尤其是美国“9·11”事件发生后,更使全方位的航空安全被提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我国也不例外。航空运输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关乎国家形象。航空安全是不能用“试错”来验证其是否存在或是否有必要存在。民航存在“安全焦虑”,无论焦虑程度如何,实际都是航空运输各环节对安全不自信心理的汇总和放大,必然影响到对“诈弹”威胁风险评估过程的客观性和结果的可靠性,继而会影响处置“诈弹”威胁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不可避免出现过度反应问题,虚耗社会资源。实际上,对“诈弹”威胁行为的反应是否适度反应,考验的是行业管理水平与建设和谐民航实现持续安全的能力,反映出民航对“诈弹”威胁行为的底线的正确认识。中央领导指出:“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我们的底线就是空防安全,要树立底线思维,增强底线意识,切实守住法律、政策的底线,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要公平公正依法正确处置“诈弹”威胁行为。“诈弹”威胁行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一立法上的滞后导致对部分行为人的“诈弹”威胁行为从轻处罚,客观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诈弹”威胁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探讨,依法建立合理适度的应急处置和安全响应机制,科学分析研究“诈弹”威胁行为的模式及其影响,积极推进社会各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在认识上达成一致,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确保公平公正依法正确处置“诈弹”威胁行为,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公正。(张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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