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炸弹威胁航班事件法律震慑不足导致

2013年02月26日 12:33  法制网

  本报记者李光明 情侣争吵本是稀松平常的事,但安徽省蚌埠市的陈强(化名)为挽留女友却“摊上大事了”。

  2月20日,得知女友负气将乘坐深航航班从合肥飞往深圳,陈强驱车一路狂奔机场,还是慢了一步。此时他心生一计,打电话谎称该航班上有爆炸物,迫使飞机紧急备降。可还未等到对方回心转意,陈强却接到了机场公安劝其投案自首的电话。因为他报假警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庆幸的是,举报信息只是子虚乌有。发人深思的是,类似的“诈弹”事件何以屡见不鲜?

  炸弹威胁原是虚惊

  2月20日,由合肥飞往深圳的ZH9786航班由于晚点,延迟至次日凌晨零时6分起飞。飞机起飞9分钟后,合肥机场接到匿名电话,一名男子在电话里煞有介事地说,该航班有一位女子携带爆炸物。

  接到举报后,合肥机场公安局立即上报信息,同时联系深圳航空公司,将有关情况予以告知。2月20日零时30分,该航班紧急备降在江西南昌机场,当地机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一名机上旅客回忆说,飞机降落后,看到窗外停着警车和消防车,大家都很紧张,不知道出了什么事。机长说飞机可能有爆炸物,让旅客赶紧下飞机,一名女性还被民警先带了下去。

  随后,南昌机场对飞机上160名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重新安检。经过严格排查,并未发现任何异常,原来只是虚惊一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合肥机场公安民警立即对报假警的嫌疑人展开调查。

  “我们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嫌疑人,劝他投案自首,当时他还以为这只是一件小事。”合肥机场公安局副局长王利告诉记者,后来民警让其女友做思想工作,最终陈强同意来机场自首。2月20日凌晨2时50分,陈强被机场公安民警控制。

  “整个案情并不复杂。”王利说,嫌疑人因为与女友发生矛盾,意图以报假警的方式阻止她飞往深圳。

  “诈弹”缘由千奇百怪

  类似的“诈弹”事件在国内并不鲜见,甚至还出现“扎堆”发生的现象。

  仅在14天前,广州飞往济南的山航SC1170航班在飞行途中紧急备降在合肥机场。原因同样是接到匿名举报,称有旅客携带危险物品,事后查明为虚假信息。

  在2012年9月至10月短短一个多月间,国内接连发生6起“飞机遭炸弹威胁”事件。2012年9月9日晚,三亚飞往广州的海航JD5168航班准备起飞时,广东乘客余某谎称有炸弹,导致飞机延误;9月25日,旅客陈某谎称行李内藏有炸弹,被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9月29日,因一位乘客不满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原因的解释,称飞机上有炸弹,导致春秋航空9C8950航班3次安检;10月8日和9日,两家航空公司接连发生3起匿名威胁电话,最终都被证实为“诈弹”。

  举报者制造各种“诈弹”的目的更是令人瞠目结舌:有的是为了赶上航班故意令其晚点;有的是与航空公司产生矛盾“撒气”;更有甚者,有些举报者纯粹是闹着玩。

  合肥机场公安一位民警告诉记者,航空领域对安全性要求最高,飞机不可能在空中停下来。一旦遭到威胁,按民航安全管理规定,如若不能排除险情,航班就要紧急备降接受检查,这样一来,无疑会造成重大的人力和财产损失,甚至还会引起社会恐慌。

  后果难认定致量刑轻

  “陈强的行为已经明显触犯了刑律,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可以追究刑责。”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静洁告诉记者,根据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但纵观公开报道,国内已宣判的“诈弹”案件中,被告人所获刑期尚无超过4年的,究其原因在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模糊。

  刘静洁认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近些年才新增的罪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尚未对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作出具体规定。若没有人员伤亡,很难把握误机多长时间、财产损失多少、造成社会多大恐慌才能符合“严重后果”。所以国内一般处罚都比较轻,并不是每起类似事件的嫌疑人都会被判刑。

  刘静洁告诉记者,要想防止“诈弹”事件发生,就必须加强法律的威慑力。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或专门立法,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情节。同时,还要严格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责令其承担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违法成本,让肇事者行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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