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邓娟 去年4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小林买了一张某航空公司的机票,打算到成都旅游骑行。上飞机前他将单车折叠并打包好,却在机场被工作人员告知自行车应作为货物运输,或作为“逾重行李”收费。情急之中小林先交了400元,事后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航空公司未对相关条款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判决返还这400元。
打包托运单车被收400元
事情发生在2012年的4月。喜欢旅游的小林买了一张广州飞成都的机票,打算从成都骑自行车去西藏旅游。但在机场办理托运手续时,却被告知已经打包好的自行车需要支付400元托运费。小林知道,每位乘客坐飞机时可享有20公斤的免费托运行李额,而他的车刚好20公斤。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按照公司规定,自行车应当作为货物运输,如果作为行李运输,其重量不得计入免费行李额内,且需按逾重行李单独收取费用。
因航班起飞时间将近,小林为了不耽误行程,只好向航空公司交纳了400元“逾重行李费”后登机。小林认为此费用是航空公司依据其内部规定收取,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其在购买飞机票时,已仔细阅读航空公司提供的20余项协议合计数百个条款,其中并没有任何关于自行车不计入免费托运行李的条款,航空公司所依据的内部规定显然是“霸王条款”。为此小林事后将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以“逾重行李票”为名收取的400元。
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航空公司败诉
该案在白云区法院一审时,航空公司认为其已在官方网站及公司《地面服务保障手册》上明确记载了有关自行车作为行李托运需单独收取逾重行李费的规定。小林在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已清楚告知其相关规定,小林如果对此合法性有异议,完全可以不履行与公司订立的运输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航空公司在订票流程中并未将有关自行车运输需收取逾重行李费的规定予以明确说明,其待办理登机手续时才要求小林按有关规定缴纳自行车的逾重行李费,明显未充分履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不利于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此造成小林被以“逾重行李票”为名收取了400元,损害了小林的合法权益,航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后,航空公司没有上诉,退还小林400元。近日,该航空公司对原特殊行李托运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最新的特殊行李托运规则,规定旅客按航空公司要求将自行车打包完善后可以进行免费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