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飞行员跳槽被判赔偿公司127万

2013年01月25日 08:39  亚心网

  亚心网讯 (记者 李昀霞) 记者24日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飞行员违约“跳槽”,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127.6万元。

  飞行员辞职引发纠纷

  1997年至2001年,小何被一家航空公司安排到飞行学院参加运输飞机驾驶专业培训,学费为71.8万元。2001年7月,他毕业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飞行工作。其间,公司多次对其进行飞行训练,并为其支付飞行训练费用共计62万元。

  2011年5月18日,小何以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为由,向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不同意。当年8月20日,经小何申请,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仲裁。

  小何和公司双方都不服仲裁,诉至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小何向公司支付培训费、违约金共127.6万元。小何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据办案单位了解,小何辞职的目的是跳槽。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为小何支付了学习费用71.8万元,在与小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他支付飞行训练费用达62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约定服务年限内,飞行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须赔偿参加培训项目费用。小何违反了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应支付公司相应的培训费。

  关于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公司为小何提供了专业技能培训,小何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公司服务。小何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公司违约金。

  近日,乌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培训费成飞行员跳槽阻碍

  一直关注此案的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云峰认为,飞行员辞职最大的障碍就是天价培训费,但如果是因为航空公司原因,飞行员被迫辞职,培训费还用付吗?他认为“不需要赔付培训费”。他指出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飞行员是被迫辞职,不但不必支付培训费,甚至可以向航空公司索赔。”他说,因为是企业的行为推动劳动者提出辞职,就等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违约行为就不应付出违约金。

  追要高昂培训费站不住脚

  24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郑教授专攻劳动法的研究与教学。他表示,航空公司向飞行员讨要这么多培训费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签订的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可以一直到退休,劳动合同合同期是保护劳动者并用于约束用人单位的,这也就意味着航空公司不能擅自开除劳动者”。

  据他介绍,培训协议的服务期如果未满员工就辞职,员工辞职应该承担未完成部分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能高于培训费。

  据悉,现在培养一个飞行员要拿到商照需60万-70万元,如果工作10年,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一个资深飞行员的招入费、培训费总和价值是210万。“按照法律规定,在有约定的培训协议服务期内,比如干满10年,那么这个费用应该进行递减,每年来分摊,最后违约金也根据未完成的部分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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