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航空讯 近期,记者从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了解到,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即日开始,原珠海三灶机场正式更名为珠海金湾机场(简称珠海机场)。
早在2008年,陈利浩委员就在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第20080365号提案中提到:将珠海三灶机场更名为“珠海金湾机场”。而后,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提案,对陈利浩委员的提议十分重视,并在珠海机场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局对珠海机场建设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运输机场更名要求,积极落实,在交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民用航空航局进行审批,于近日收到的民航局《关于换发珠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批复》(民航函《2012》1629号),正式更名为“珠海金湾机场”。
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名称或具体地点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务院或各级地名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该机场应当更名。珠海机场是于1992年底动工,当时,珠海机场所处地点在三灶管理区的管辖之下,且珠海机场是在三灶旧机场的基础上改扩建的,命名有当时的特殊背景和考虑。而如今三灶管理区已撤销,经国务院批准的珠海金湾区取代了旧有的三灶管理区。今天,珠海机场更名为“珠海金湾机场”,不但是《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且能反映珠海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建设发展的成就,更能映射珠海这座现代化海滨城市的特色,喻意“双港带动”战略给珠海描绘的美好明天。
链接:(背景资料)民用运输机场命名、更名要求
根据2005年8月31日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颁布第156号令《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对我国民用机场的命名和更名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该规定将我国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珠海机场属公共航空运输机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有关民用机场命名更名的规范集中在第三章民用机场的名称管理部分,其中有关命名的规定为:
第三十七条 民用机场的命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
第三十八条 运输机场名称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名称后缀机场所在地具体地点名称组成。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机场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当与国务院或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机场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地名名称相一致;(二)与现有其他机场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四)按照国家汉语拼音使用相关规定,规范拼写机场名称;(五)按照国家译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拼写机场英文译名。
从我国现实的情况看,机场正确命名的模式分两种类型:一是,三段式机场名称———大地名+小地名+机场通名;二是,两段式机场名称———地名+机场通名。三段式机场名称中的大地名为机场的隶属关系,大致等于机场的服务范围;小地名标明机场的确切位置。通常客流量大,货物周转多,服务半径长的较大型的机场以这种方式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