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机票含高额退票费风险 旅客购票需谨慎

2013年04月02日 16:57  舜网-济南日报
航空公司针对特价机票收退票费被指“价格歧视”、“霸王条款”。 航空公司针对特价机票收退票费被指“价格歧视”、“霸王条款”。

  眼下进入旅游出行淡季,为争夺航空客源,济南地区不少机票售票网站相继推出低至1-3折的特价机票,甚至有航空公司打出9元、10元的特价机票,不断触动着消费者的神经。

  按理说,机票频频亮出“白菜价”对消费者来说是好事,可是折扣机票暗含高额退票费“潜在风险”,机票打折越大,退票费就越高,这给不少因临时改变行程的旅客增加了额外损失。记者近日连续调查发现,航空公司对打折票退票收取高额退票费已成为业内“潜规则”,由此引发的旅客投诉时有发生。一些旅客甚至直言向打折机票收取高额退票费是一种“价格歧视”,有霸王条款之嫌。

  旅客质疑

  机票打折=服务打折?

  市民李先生在春节前夕购买了两张1月23日国内某大型航空公司由广州飞往昆明航班的机票,每张机票原价1260元,当时购票网站上标明折扣为5折,并提供额外优惠,李先生购买的两张机票加上燃油费机场建设费后才花了1524元。临行前,李先生由于个人原因改变行程,当他前往窗口退票时,被告知5折机票退票需缴纳高达40%的手续费。

  与李先生有着相同遭遇的旅客还有不少,有旅客直言航空公司在搞“价格歧视”。记者登录搜索引擎,输入“退票费”、“折扣机票”、“航空公司”等关键词发现,相关负面评论铺天盖地。网名“bu吐bu快”说,“刚才,我在某网站订了一张机票,因为名字中间错了一个字(音同字不同),急忙咨询客服,被告知只能退票再买一张。退票后得知,760元机票只能退60元,我再买一张比全价票还要贵!”

  记者了解到,航空公司收取高额退票费的情况屡见报端,这其中往往涉及打折机票及秒杀、团购机票情形,有时候退票面额甚至超过票面价额的50%。济南一名经常坐飞机的商务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如果购买头等舱或全价机票,退票时航空公司一般不会收取手续费。有时候打折机票因为优惠力度大,票面价格有时会低至原票价的1折,航空公司会针对这部分机票制订特殊政策,比如不得退票、不得签转、不提供餐食等。

  一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透露,购买头等舱或全价票的旅客往往是航空公司高端客户,对机票价格不敏感,只要求服务最好。为维护这些提供更多利润的大客户、优质客户,航空公司一般不会在退票费问题上计较,以维护航空公司良好形象,吸引这部分旅客再次乘坐。

  航企解释

  用高退票费制约随意退票

  记者登录各航空公司官网发现,航空公司都有针对打折机票退票收取手续费的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各不同。不过,总体趋势是,机票价格越低折扣越大,收取的手续费也越高。

  东方航空公司官网上发布的自2013年起采用的“新退改票细则”指出,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含)前,头等舱的客票,起飞前退票可全额退款。经济舱4折,起飞前后均收取实际票面价格50%退票手续费,4折以下只退基建燃油附加费。南航客服人员则表示,南航规定6—7.5折的机票,退票手续费20%,4.5—5.5折的机票,退票手续费50%;4折以下的机票,只退基建燃油附加费。厦门航空规定,4折以下不得签转,不得退票,如果自愿退票仅退回基建燃油附加费。

  某航空公司人士表示,特价机票本身就已给予消费者足够优惠了,且大多数特价机票是“冷航线”,如果消费者退票,航空公司可能无法将退票再销售出去。消费者购票前,购票条款已经向消费者明示该特价票无法退转。消费者同意购买该特价票,也就与航空公司签下购买合同。合同一旦进入市场,就受市场调节,本身具有相对不平等性,消费者在购买前应该预见到这个4折以下的机票不能退票,法律要求消费者对待自己的事应该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利益和风险应当同时承担。

  针对机票退票手续费问题,中国民航协会专家綦琦此前表示,目前各家航空公司规定的退改签机票收取的费用并不高,甚至还要再高点才合理。对退票乘客收取退票手续费是航空公司一种销售策略,其目的是弥补运营成本。旅客通常在退改签时造成航班座位虚耗,经济损失由航空公司承担,航空公司规定收取退改签费用是为约束旅客,尽量阻止退票。

  律师说法

  航企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针对机票退票费是否合理合法,济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先生表示,机票是个合同形式,如果有一方因为其他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即便违约也不能超过整个损失的30%。如果超过这个比例,就违反了交易中的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遭遇到这种情况并诉诸法律解决的话,一般都会胜诉。

  记者了解到,此前国内已有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讨回打折机票退票费的先例。2012年,上海一市民因为航空退票手续费过高将航空公司诉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认定,被告航空公司行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应将机票退票费调整至票价的20%。航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终审认为,退票费主要用来弥补退票环节成本,在确定退票费金额时要考虑承运人与旅客双方权益,被告航空公司利用其缔约优势,以格式条款形式强行规定向旅客收取高达票价40%的退票费,此举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明显加重旅客负担,终审维持原判。

  不过,当前法律界对航空公司对打折机票收取高额退票费是否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还存在争论,也有旅客起诉航空公司败诉的案例。2012年3月7日,来自深圳的旅客黄先生通过深圳航空公司官方网站订购两张从深圳至合肥的三折特价机票,票价为540元/张

  (包括机票款360元,机场建设费50元,燃油附加费130元),购票后,黄先生以订错票为由致电深航要求退票或改签遭到拒绝。黄先生认为深航“五折以下机票不退票、不改签”属霸王条款,遂把深航公司告到法庭。深圳宝安法院认为,深航并未剥夺消费者选择权,该条款不属“霸王条款”,据此驳回了黄先生诉求。

  宝安法院判决理由是:深航“不得退改签”的规定仅针对部分舱位的特价机票,而深航在向订票人提供“不得退改签”的特价机票同时,也向订票人提供其他折扣的可以退改签的机票供选择,所以并未剥夺黄先生的选择权。该条款虽为格式条款,对黄先生退票权利也做出了限制,但该限制是建立在深航以较低折扣向黄某提供机票的基础上,黄某正是为了获得较低折扣而自愿选择不得退改签的机票,因此该条款是在公平基础上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报记者 张铮 见习记者 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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