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飞行员贷款50万元学飞 辞职遭索百万

2013年03月27日 09:58  大洋网-广州日报

  飞行员一审获胜 双方案外达成和解

  本报讯 (记者刘晓星 实习生李柯)自费飞行员向银行贷款完成飞行培训,在合同期满前要求离职,却被航空公司索赔过百万元巨额违约金。记者昨日了解到,这起全国首例自费飞行员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近日以和解告终。

  贷款50万元学飞

  2006年,海先生被某航空公司招聘为飞行学员,成为全国首批自费飞行员。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由航空公司向美国航校垫付50万元培训费用。此后,海先生与航空公司签订为期1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假如海先生未满合同期限辞职,每未满一年,违约金为一个月的工资。

  2007年,海先生向银行申请教育培训贷款50万元,委托航空公司按照培训协议统一对外支付学杂费给培训单位。后来,海先生的培训费用两次分别增加了近1.5万美元和近2万美元,由航空公司支付,海先生的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亦增加至20年。

  从美国回来后,海先生又在珠海培训了一段时间,于2009年正式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作为副驾驶上机飞行。其间,海先生从2010年2月起开始归还公司垫付的10万元培训贷款本金,从其工资中共被扣除50194元,剩余本金49806元。

  被索百万违约金

  2011年,海先生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却迟迟没有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向海先生索赔违约金100余万元,培训费损失100万元,培训补偿费50万元。面对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海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劳资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满,分别诉至法院。

  “海先生是自费飞行员,与公费培训的飞行员劳动合同争议纠纷完全不同,有关公费飞行员的规定对本案并不适用。”海先生的代理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的邓刚律师告诉记者。他认为,如果自费飞行员付出了肩负巨额债务的代价,却不能打破飞行员终身服役的禁锢,这是不公平的。

  违约条款被判无效

  尽管海先生此前与航空公司签订了违约金的条款,但邓刚在庭审中提出,这些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不得通过要求支付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的相关规定。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可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

  最终,深圳南山区法院支持了这一说法,判决海先生无须支付违约金。关于培训费用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50万元的培训费由海先生向银行贷款支付,仅须归还航空公司在其成为副驾驶前为其垫付的本金和利息共计16万余元。而后期增加的由航空公司支付的共计30余万元培训费用,亦应由海先生赔偿。航空公司应为海先生办理好离职手续等。

  邓刚说,为了限制飞行员跳槽,航空公司一般会将类似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到底。由于本案一审判决大大降低航空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削弱了航空公司谈判筹码,而海先生为了能尽快办理离职手续,不再陷入漫长的二审程序中,双方于案外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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