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周武和)驴友小林携自称车搭飞机赴成都,准备自驾到西藏旅游,但被航空公司要求支付400元“逾重行李费”。小林于是该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航空公司向小林返还400元。
今年4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小林购买了一张某航空公司销售的广州至成都的飞机票,打算从成都骑自行车去西藏旅游。但在办理托运手续时被告知,已经打包好的自行车需要支付400元的托运费。据小林了解,每位乘客在乘坐飞机时可享有20公斤的免费托运行李额,他托运的自行车刚好是20公斤。但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自行车应作为“货物”运输,如果作为行李运输,其重量不得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内,且需按逾重行李费率单独收取逾重行李费。因为航班起飞时间将近,为了不耽误行程,小林只好向航空公司交纳了400元“逾重行李费”而后登机。
航空公司认为其已在官方网站明确自行车应作为“货物”运输,在小林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工作人员也已清楚告知。但小林提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他指出,等到他办理托运手续时航空公司才告知其公司内部规定,告知时间不合理,依据也不合法,其是在不自愿的情况下支付的。
法院审理认为,航空公司作为提供航空服务的经营者,应将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在旅客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旅客可以合理选择更为经济有效的交通工具或交通方式,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在该案中,航空公司未充分履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不利于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此造成小林被以“逾重行李票”为名收取了400元,损害了小林的合法权益,航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对小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航空公司向小林返还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