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劫持直升机首案:飞行员跳槽引经济纠纷

2013年12月13日 11:34  法制与新闻

  “中国劫持直升机第一案”事件的背后

  文_郑春笋 崔书江 张哲

  2013年5月14日下午,鲁北大地上发生了一起被网民称为“中国劫持直升机第一案”的事件,备受国内外关注。该事件的真相是什么,其背后又有怎样的内情,笔者对该事件及相关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了深入走访。

  “劫机”风波

  5月14日晚间10时许,互联网上有多名网民在新浪微博爆料称,当天下午一架在山东省德州市执行防治美国白蛾任务的直升机遭到劫持,飞行员下落不明。

  有网民发帖称,“2012年德州曾经发生过直升机飞进学校接走学生的事件,而此次‘劫持’飞机的人和当时进学校接学生的是同一个人”。

  很快,有更加详细的爆料消息称,被劫持的飞机可能为湖北银燕通航贝尔206,大约有20多人劫持了飞机,他们强迫飞行员驾机离开,飞机从德州市的夏津县被挟持至邻近平原县的万里航空有限公司飞机场,并停落至今。

  此事件发生后,湖北银燕通用航空公司当即报警称遭遇“劫机”,并由董事长带队成立特别情况应急处理小组,前往山东德州事发地,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的调查。

  此消息一出,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由于此前中国航空业没有直升机遭遇过“劫持”,因而有网民称此是“全国第一例”。

  第二天上午,夏津县委宣传部发出通报称,涉嫌5月14日参与“劫持”一架农用直升机的两名嫌疑人已被夏津县公安机关控制,机组人员已安全返回。

  事隔几小时后,中共德州市委办公室官员在回答媒体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并不存在“劫机”问题,该事件是德州平原县万里航空公司与湖北银燕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所致。

  据山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站副站长李洪敬介绍,从去年开始,山东省内直升机执行防治美国白蛾任务是由县一级组织招标的,德州夏津县“飞防”任务则由银燕公司执行。一名由万里公司出钱培养的驾驶员跳槽至银燕公司工作,双方因此产生经济纠纷。

  当天下午,有媒体记者电话采访银燕通航公司湖北总部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德州夏津方面通报的信息不予认可。他说,“我们的四名员工的确挨打了,还受了伤。但我们跟万里通航根本没有债务关系”。

  惊险经过

  5月16日,当事飞行员李军及机组人员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描述了事发经过:

  5月14日那天,来自荆州的湖北银燕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一架B—7479号直升机,准备对夏津县黄河故道森林公园开展防治病虫害工作。直升机共有6名机组成员:飞行员李军、机务人员邱凯文、谭思杰、机械师彭涛、地勤陈爱新与地面保障张兴平。

  陈爱新前一夜一直在看守着公园内的飞机。据他回忆,当天早上就有几台车开来,说想到飞机上坐坐,并愿意出一小时一万元的价格,被陈爱新拒绝了。

  早上7点30分左右,李军等人吃过饭来到森林公园,由于雾气较大,直升机并未开始作业,但他们注意到飞机周围有一些人在转悠。李军认出这些人中有一些是自己两年前服务过的德州万里通用航空公司的同事。当时,他以前的老板张宏伟叫他过去,要求他把飞机开走,被李军拒绝。

  下午3点左右,6名机组人员聚集到飞机旁边,由于仍有人围观,大家便在车内休息。“忽然有几个人拉住我的肩膀,把我往飞机旁推。”李军回忆,在他还没搞清楚状况时,自己就已经被两人推搡着上了飞机,随后不允许他人进入。有人在李军身边喊着让他快点开走飞机,副驾驶座上的人也拿出手机给他导航,李军稀里糊涂地就被指挥着驾驶直升机离开了夏津县森林公园,等他回过神时,飞机已经到了40公里外的平原县坊子机场。

  据专业人士介绍,直升机用的是专用的飞机导航仪,上面会显示飞机的速度、高度以及地形等专业数据,而用手机导航只能知道大致的方向。据了解,即使是“飞防”飞机,也是要提前向当地空管处报备的。

  直升机停靠在平原机场3天,在此期间,平原县警方日夜在飞机旁看守。事后,有关警方将该事件认定为是一起因债务纠纷产生争执所引发的偶然事件。据警方调查,飞行员与平原这家公司的人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整个事件中也没有人员受伤,飞机和驾驶员目前均处于安全状态。

  5月17日下午,湖北银燕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从德州警方手中领回了B-7479号直升机。该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不放弃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今后仍将继续在山东开展“飞防”作业,同时加强对飞机的安全保护。

  经调查确定,“胁迫”李军开走飞机的的确是德州万里通用航空公司的人。关于5月14日发生的事情,李军对官方通报“飞机是经口头协商后开走”的说法不认可,他说:“我不是自愿的,即便我们之间存在纠纷,也不能这样轻易开走别人公司的财产。”

  幕后纷争

  经了解,就在所谓“劫机”事件发生的前夕,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刚刚对李军诉德州万里通用航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书还原了李军与德州万里通用航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纠纷的全部真相:

  李军,现年27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辛店村人。

  2005年12月2日,19岁的李军被地处鲁北平原县境内的德州万里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招聘录用为直升机飞行员。由于直升机飞行员是一种技术要求比较高的职业,该公司曾在录用时就与李军签订了《机组人员培训学习合同书》。

  该《合同书》约定:一、公司方出资培训李军学习飞机飞行等技术,学习期间工资每月300元,生活费实报实销,毕业后毕业证书由公司统一存档保管;二、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后,由公司方每月发放不低于600元的最低工资,奖金和补助费另行发放;三、李军应当为公司方服务不低于15年,这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辞职或调离。如果李军提出辞职或调离,必须按公司方所付学费的10倍赔偿公司方,等等。

  合同签订后,公司方曾安排李军先后于2006年、2008年两次到安阳通用航空公司进行培训,于2010年到广州穗联直升机通用航空公司学习飞机驾驶技术,并于2009年2月27日获得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私用飞机驾驶执照。这期间,公司方为李军支付培训学习等费用达12.09万元。

  然而,当李军到万里航空公司就业快满六年的时候,由于一直不见公司方为自己补缴社会养老保险,也没有支付拖欠的6万多元飞行补助费,李军与公司方开始发生争执、且矛盾不断升级。2011年10月的一天,年轻气盛的李军一怒之下不辞而别。此后数月时间内,公司方曾找到李军的家人打听其下落,但也没有找到。

  直至2012年6月,李军才又重新在平原县“浮出水面”。原来此时的李军已经“跳槽”到湖北银燕通用航空公司工作,为了切实解决与万里通用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他于当月28日主动向平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和补助费,补缴他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养老保险费等。

  “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但必须赔偿他擅自离岗给我公司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针对李军的劳动仲裁申请,德州万里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并认为李军擅自离岗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要求李军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公司方的各项经济损失。

  根据民航局的有关规定,获得私用飞机驾驶员执照需飞行累计满40小时,获得商用飞机驾驶执照需飞行满150小时。公司方为了让李军达到商用飞机驾驶员技术水平,在其私用飞机驾驶学习培训期满后,曾让其利用本公司直升机进行飞行训练累计达199.6小时,这在公司的飞行时间架次记录表中有明确的记载。“我们只主张这个阶段的训练时间为110小时,平均每小时飞行费用按6800元计算,仅这笔培训费用就高达74.8万元之多。”公司方负责人说。

  2012年12月21日,平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书:一、李军与万里通用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万里通用航空公司支付李军经济补偿金5700元;三、李军支付万里通用航空公司违约金51.996万元;四、驳回李军的其他申诉请求。

  劳动官司

  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李军表示不服,于今年1月13日又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离岗就是为了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正当的,我并没有违约,违约的是公司。”坐在法庭原告席上的李军说。虽然李军与被告万里通用航空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服务期限及自行离岗的违约责任,但李军认为这些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被告万里通用航空公司没有为我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才导致了我自行离岗,所以我并没有违约,我不应当支付被告违约金,违约的应当是被告公司。”

  “裁决书的第三项要求我支付给万里通用航空公司违约金51万多元的计算方式也是不合理的!”李军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据此,李军认为,劳动仲裁裁决书中仅仅依据他在万里通用航空公司的飞行时间和架次表就认定自己接受了专业训练并将相关费用计入经济损失,太过于牵强,也违背了上述法律条款的本意。

  针对原告李军的起诉及要求事项,被告万里通用航空公司进行了针锋相对的答辩。他们认为,双方曾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辞职”,故原告李军自2011年10月擅自离岗、辞职的行为属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向公司赔偿学习培训费用10倍的违约责任。公司方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如果原告李军坚决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前30天通知被告公司,而他在擅自离开公司时却没有给任何人通知,这让公司方难以接受。”

  平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军与被告万里通用航空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书,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鉴于原告李军主张解除合同书,被告方也在仲裁时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庭审中又称如果原告李军按裁决书支付违约金就同意解除合同,可见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意,故对原告李军解除合同的诉求,应予支持。

  对原告请求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公司应给付原告李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考虑到被告公司方同意按六个月计算,且根据被告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证实原告李军每月工资为1500元,故被告万里通用航空公司依法应给付原告李军经济补偿金9000元。

  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原告李军自行离岗属违反合同书约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件中规定:“一、辞职的飞行人员应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尽量在运输生产淡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李军应当向被告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平原法院经庭审调查认为,被告万里通用航空公司在原告李军学习专业技术期间所付培训费数额为11.86万元,而合同所约定的按所付学费10倍的赔偿金额过高,酌情可让原告李军按8倍支付违法金,扣除李军已经为公司方服务工作6年部分,即11.86万元×8倍÷15年×9年=56.928万元,鉴于被告方已经认可仲裁裁决的违约金数额,故以51.996万元为宜。今年4月3日,平原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军经济补偿款9000元;三、原告李军支付被告方违约金51.996万元;四、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

  一审宣判后,李军仍然不服,于今年4月15日又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就在德州中院刚刚收到李军提交的上诉状不久,5月14日,便在夏津与平原两县之间发生了此起所谓“劫持直升机”事件。

  据了解,这是德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首起涉及飞行员劳动争议纠纷案。鉴于该案新型、复杂、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德州中院启动了快立、快审“绿色诉讼便捷通道”。

  在上诉状中,李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认为自己离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自己并没有违反合同服务期的约定,万里通用航空公司不应当要求他支付巨额的违约金。

  另外,李军还认为原审判决经济补偿金9000元太少、不符合法律规定。他认为应当将公司方按照他飞行时间和架次给予的补助费也计入每月的工资标准内,经济补偿金应该为3.5299万元。

  而被上诉人万里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李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今年7月4日,德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德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180元;该案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德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标准应该以实质违约为前提。虽然被上诉人万里通用航空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未给上诉人李军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诉人李军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违约责任是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定或者约定的后果,上诉人李军自行离职的行为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解除,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双方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故上诉人李军主张其行为不存在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法院认为,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李军的飞行补贴未列入工资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故被上诉人万里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上诉人李军包括飞行补贴在内的经济补偿金3.5299万元。

  关于上诉人李军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他自行离职的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解除,但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双方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李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李军向万里通用航空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是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合理、合法,有据可查,依法应予以支持。

  今年9月初,德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三、原告李军支付被告万里通用航空公司违约金51.996万元;四、驳回原告李军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李军与被上诉人万里通用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万里通用航空公司支付上诉人李军经济补偿金3.5299万元。

  业内忧虑

  该案终审宣判后,德州中院依法将当事人的申请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据笔者了解,不论该案的生效判决最后能否得到实际执行,在该案及其引发“劫机”的事件背后,都显现出了飞机防疫行业利润大跌、飞行员不足、“挖墙脚”激化矛盾等一系列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

  位于德州市平原县的万里通用航空公司是山东省最早成立的通用航空企业之一,早在2005年,在国内通航政策尚未解冻之时,万里通用航空公司就开始与平原警方合作,成立国内第一支警务飞行大队,并先后多次承担了平原县飞防任务。

  德州市是山东省较早启用通用航空器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地区之一,万里通用航空公司依靠“主场优势”曾经掌握了主动权。但从2009年起,湖北银燕通用航空公司、杭州天森通用航空公司开始和万里通用航空公司平分德州“飞防”市场。2011年起,飞防招投标工作下放到各县区林业部门,此时国内通航企业激增,抢占飞防市场的人也越来越多。

  据业内人士称,今年一个县市的飞防招投标会,往往会有近十家企业来投标,而在三年前,通用航空企业则是挑活干。竞标企业增多,每家企业获得的市场份额不断被挤压,为了获得更多利润,通航企业不得不想办法从对方碗里扒食。

  在“5·14”劫机事件中,驾驶员李军的跳槽,加剧了万里通用航空公司的危机感。

  “一个成熟的飞行员对于通航企业来说,是核心利益。飞行员跳槽,不仅意味着对方支付转会费即可补偿损失,而且让整个机组处于瘫痪状态。”山东齐翔通用航空公司运营部负责人李怀武介绍,每个通航企业都很重视与飞行员的合同约定,保证自身利益。

  在通用航空领域,飞行员是稀缺资源。目前全国能执飞通用航空的商照飞行员仅有1100人,国内通航飞机数量也在1000架左右,而且通航企业数量还在不断增加。但是按照规定,每架飞机应该配备正副两名飞行员,目前至少还存在一半的缺口。

  “通用航空公司飞行员需要拿到商业飞行执照,而这个执照获取需要近一年的时间,企业每培训一名飞行员需要支付约70万元到80万元的费用。一些公司在抢占市场时,来不及培训飞行员,很有可能出现挖墙脚的现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矛盾。”

  因此,业内专业人士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通用航空行业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快通用航空政策开放步伐,不断加大通用飞行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我国通用航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SN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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