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谎称炸弹致损失超50万判刑5年以上

2013年09月29日 10:47  新浪航空 微博

  新浪航空讯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在进行量刑标准解释时,多次提到了有关航空领域的虚假恐怖案件及规定,其中谎称炸弹致航班备降,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带来损失超过50万则需判刑5年以上。

  最高法表示,《解释》明确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第六条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解释》明确规定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其中包括: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谎称炸弹致航班备降或返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解释》依法对五种情形加重处罚。《解释》第四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对“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表示,根据《解释》的意见,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我们认为就构成了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飞机已经起飞了,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者是备降到其他机场,我们认为应当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你的行为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分为三个档次:一个是入罪的档次,一个是从重处罚的档次,一个是在五年以上判处刑法的档次。

(编辑:SN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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