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回应飞行员跳槽难称完全废除旧规则不现实

2013年09月17日 09:49  第一财经日报

  上月底由上百名民航飞行员共同发起的一封要求废止与现行法律冲突、限制飞行员离职的公开信,终于得到了民航局和相关飞行员协会的正面回应。昨天,民航局飞标司、飞行员协会代表和几家航空公司的飞行员代表坐在了一起,正面讨论飞行员“跳槽难”问题的解决途径。

  上月底,一封名为“自由雄鹰、强我民航”的公开信在网络上传播,信中实名签名的上百名飞行员,呼吁废止与现行法律冲突、限制飞行员离职的行业“规则”,依法制定新的、合理的飞行员费用返还指导意见。这封公开信,也已经通过邮件和快递的方式寄给中国民航局。

  由来自国内多家航空公司的上百名飞行员共同发起的公开信,将国内航空飞行员短缺之下,飞行员与航企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揭开。

  公开信谈到,根据法律规定,飞行员作为接受特殊技能培训的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应该依据培训费用或约定的服务期依法进行补偿。但在实践中,航空公司往往通过漫天要价,甚至拒不执行法律条文或法院判决。

  这主要是由于目前航空公司处理飞行员的离职问题,主要依据的是2005年由中国民航总局会同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下称《意见》),比如《意见》中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这与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抵触。

  而昨天召开的讨论会,主要就收集了飞行员对目前流动机制的意见和诉求,之后还将与航空公司进行沟通,希望搭建航空公司和飞行员就流动问题进行对话的平台。

  据一位参加讨论会的飞行员透露,在内部会议上,包括局方、协会和飞行员的代表均认为现行的在2005年由五部委制定的《意见》存在不合理之处,不过局方和协会认为将《意见》完全废除并不现实,但在一些细节解释上有不恰当之处,比如前几条就有修改和补充的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在《意见》中,第一条除了要求飞行员流动要与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以外,还规定要参照70万~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而实际情况中,航空公司要求飞行员赔偿的资金大多高于210万。

  一位国有航空公司的机长还告诉本报记者,按照目前的行业惯例,即使飞行员打赢了“跳槽”的官司,并且接受赔偿金额的要求,也许还是不能立刻离职而是要在公司进行“离职”排队。因为根据现行的各地方管理局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飞行人员每年的流出比例应控制在所在航空公司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

(编辑:S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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