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航空讯 今天(12月19日)上午,我国首例飞行员被指控重大飞行事故罪案件宣判。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2010年伊春空难案机长齐全军犯重大飞行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首例飞行员入刑案从去年11月开庭公诉起就备受关注,一年后判决终下。这三年刑期是重是轻该不该判?新浪航空从众说纷纭中走近几个声音,看看航空业界如何看待这个结果。
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190机型B3130号飞机执行哈尔滨至伊春VD8387定期客运航班任务时,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进近着陆过程中失事,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891万元;机组违反规定,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须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
2013年11月28日上午黑龙江省伊春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机长齐全军被提起公诉,该案也成为中国首例空难事故追究飞行员刑事责任的案件。时隔1年后,此案公开宣判机长获3年刑期。对此,一位有空客及波音飞机驾驶经验的资深机长坦言,自己对这次的判罚没有太多异议,但从行业角度来说,似乎全球都没有类似对飞行员的最终处罚,感触比较复杂。
感触复杂可能是很多飞行员从业者的体会,一方面警钟敲响从业群体会对安全责任的意识更加一重,另一方面责任重大处罚可入刑昭示着飞行员是高风险职业的性质,再一方面飞行员所处环境的管理保障、角色待遇及外部压力都是值得考虑和关注的问题。
认为判决结果合理的人表示,安全为重责任得扛。一位飞行员向新浪航空表示,出现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这很正常,尽管空难事故本身有多种原因,但最终的结果在机长身上体现,是机长的违规操纵直接引发了事故,就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判重判轻是另一回事;当然他所在单位、涉事机场、地面人员、机上乘客等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他的违规操作及最终结果,但安全高于一切,外界因素不构成可以违背规章、脱离最低标准的理由。航空业有自身的法律法规及安全限制,飞行员在复杂情况下应有自己的专业判断,这一点毋庸置疑,虽然飞行员岗位压力很大,但压力再大也得扛住。
反对或不支持的声音则针对一人担重责的问题。国内一位资深机长向新浪航空表示,作为机长飞行员个人不支持伊春空难机长入刑,提出了4大理由和6大质疑。不支持的理由包括:1、非恶意危害社会,是能力方面不足。2、空难后逃离表现是一个逃生人正常反应,可以道德谴责,但不能法律制裁。3、不去寻找空难背后的社会制度和管理责任,机长本人不该做替罪羊。4、判刑不能解决民航安全管理上的问题,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此外他还提出几个质疑:1、该机长如何在换了几家航空公司后始终担任机长一职?2、机长明知安全标准不够仍要落地的原因?有没有外部压力?3、民航快速发展恶性强夺资源谁来负责?4、机长面对如此苛责条件对诀断有没有影响?5、法律制裁是对社会的交代,有没有考虑世界行业的一贯做法?6、现在民航安全管理的矛盾是惩罚、警示不够重还是机长压力不够大?这些背后的问题有待共同思考与探究,涉及法律之处也期待更专业全面的回答。
从法律层面讲,在机长齐全军辩护律师张起淮看来,这个将成为标志性事件的案件,在一审审理判决中存在着不足。张起淮向新浪航空表示,首先此案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这次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书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来进行起诉,按刑诉法有关规定,事故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追究责任定性量刑的依据,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没有进行调查,事实不清;此外本案在羁押中存在问题,开庭后距今已有一年时间较长,对于齐全军的羁押时间也过长,对被告人的基本维权也没有给与充分保障,若上诉还要继续羁押。另外,张起淮认为,本案本身对于实体部分的量刑过重,这个案件的责任方也包括齐全军单位、民航主管部门、相关保障单位,河南航空和深圳航空、伊春机场等都应承担责任,这架飞机飞行期间公司甚至还没有经营许可证,飞机本身有多个保障单位存在问题。他在庭上曾指出伊春空难共有28个原因属多因一果,给机长一人判3年的刑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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