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财政厅发布消息,新修订的《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施行(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分八章三十三条,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作出规定。新《办法》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新《办法》要求,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出行。确需乘坐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每人每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此外,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承担。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新《办法》规定省内出差住宿,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每人每天住宿费有限额规定,省级领导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8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310元。省外出差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伙食补助费限额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赴新疆、青海、西藏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市内交通费限额为: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此外,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