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出行方便,程义出发去巴黎前,就在网上买好了抵达当天从巴黎机场出发的火车车票。但世事难料,出发当天飞机因突发状况中途备降,抵达巴黎晚点两个多小时,程义未能赶上火车。为此,程义将航空公司告进法院,要求赔偿购票损失。近日,上海一中院就本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请。
2012年9月27日,程义乘坐航班从上海浦东飞往法国巴黎,起飞时间为北京时间23时55分,原定到达时间为巴黎时间9月28日5时30分。但飞机起飞后,一名外籍乘客突发疾病,根据乘客中的医生建议,飞机降落北京机场,送病人下机后,重新起飞。航班抵达巴黎时延误2小时23分钟。乘客程义因此未赶上预订的火车。误点后,程义花费112欧元另行购票。2013年1月,程义诉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承担其购票损失112欧元(折算人民币924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程义诉请。程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航空公司未采取补救措施,才导致我损失的发生,应承担责任”,程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上海一中院审里认为,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及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承运人因延误造成乘客损失,满足以下条件可免责:航班延误因客观原因导致,存在合理理由;承运人对因航班延误可能对乘客造成的延误后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或因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航班延误系由于飞行途中抢救病人的客观原因所致。在补救义务方面,经核实,程义系从国内销售代理网站购买火车票,退票或改签应当将纸质车票退回该网站办事处再行操作,即程义在航班起飞当天已经无法办理退票,航空公司不可能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协助办理退票事宜。且备降发生在凌晨,在约一小时的备降期间内,如要求航空公司提供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的替代安排亦不符合客观实际,故航空公司对购票损失无需担责。
而且,程义为飞机转乘火车仅预留2个多小时,存在较大风险。程义在航班决定备降之初,向航空公司反映了预购车票可能延误的情况,但此后并未再具体说明详细信息,或提供其认为可行的补救方案。购票损失与其自身过失存在因果关系。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