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航空法不对接刑法 恐吓航班量刑过轻

2013年05月20日 14:33  法制晚报

  “诈机”多发航空法成摆设 航空法第196条无法与刑法对接对编造恐怖信息者量刑偏轻

  本报讯 (记者温如军) 继15日飞往深圳的5架航班遭受炸弹威胁事件之后,17日下午,多地飞往上海的11架飞机又受到虚假恐怖信息威胁。专家表示,航空法的滞后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并建议对此类犯罪分子加重量刑。

  对于制造虚假信息致使航班延误的行为,现行的航空法第196条规定:“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5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查阅,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58条为“虚报注册资本罪”,并没有涉及散布虚假信息的内容。

  对此,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航空法专家张起准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的航空法是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近20年未曾修改。在这期间,刑法经历了8次大的修改,已是“面目全非”。

  “航空法刚颁布的时候,参照的刑法为1979年版本,该版本刑法158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可以说,颁布实施18年的航空法部分条款目前已成‘空文’。”张起准认为,航空法的滞后是恐怖“炸机”事情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尽快修订航空法。

  据悉,由于航空法的滞后,目前出现问题都参照刑法的291条第2款来定罪量刑。该条款规定在广场、学校、医院、公路或小区任何场所散布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张起准认为,定罪量刑偏轻、犯罪成本偏低不足以威慑犯罪分子。他建议,只要对飞行器、航空器编造虚假信息就应该量刑在5年以上,“毕竟飞机不同于普通场所,一个爆炸可以使机上全体人员都面临生命安全。且一架飞机造价达好几个亿,属于巨额财产。”

  张起准建议,民航主管部门,尤其是中国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应尽快提出修订和建议报送全国人大,将之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另外,张起准还认为,关于航班延误、占机霸机、冲撞跑道、损害飞行器、储物丢失等问题,都应在航空法里做出明确规定。

分享到: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意见反馈 电话:010-82612286保存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