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登机前才知航班临时取消索赔81元胜诉

2012年12月20日 08:00  中安在线 微博

  今年6月份,张先生购买了合肥飞往北京的航班机票。可是,他到机场后才得知,航班临时取消了。事后,航空公司要求张先生填写《非自愿弃乘补偿及免责书》。张先生觉得乘客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一怒之下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1元。日前,法院判处张先生胜诉。

  登机前才知航班取消

  今年6月,张先生通过某航空公司的代理售票处订购了合肥飞北京的航班。乘机当天,张先生到达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可是,让张先生吃惊的是,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该航班临时取消了。随后,工作人员向张先生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该航班是由于“公司计划”取消的,没有做更多的解释,反而要求他填写一份《非自愿弃乘补偿及免责书》,并要求签字。张先生立即拒绝了。

  向航空公司索赔81元

  张先生觉得,航空公司单方取消航班,直接损害其利益。而且,航空公司又没有作任何事前通知,导致他无法知情并适时调整行程。事后,航空公司要求签署《非自愿弃乘补偿及免责书》,更加伤害了他的人格尊严,航空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他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一怒之下,张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航空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81元(其中,交通费80元、误工损失1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日前,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航空公司辩称,航班是因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取消的。航空公司与提供机票给张先生的代销商并非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代销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无法在航班取消等特殊情况下直接通知旅客,只能通知代销商,由其通知旅客相应信息。由于代销商的疏忽,未履行相应告知义务,造成张先生的损失,所以张先生应向代销商索赔。

  航空公司输了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购买航空公司机票,双方即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无论何种原因取消航班,张先生有权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避免损失发生。

  但是,航空公司义务履行不符合全面、及时、充分等要求,从而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对此,航空公司存在过错,应向张先生赔礼道歉并给予适当经济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81元。(丁雷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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