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航班延误补偿机制应有更多权利倾斜

  □华西都市报特约评论员 唐伟

  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航班正常保障和延误处置做了详细规定。比如规定,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应根据旅客意愿,免费为延误航班旅客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在食宿安排上,因航空公司原因延误的,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因天气原因延误食宿费用旅客自理。(5月27日《新京报》)

  较之于过去,《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进步性上显而易见。一方面,将之前散落的规定进行了整合,使航班管理更具有操作性;另一方面,吸取了过去的一些经验教训,也关照到更多的公众诉求。不过,在强弱分明的权利博弈中,对于保障乘客的合法利益而言,还需要更多的权利尊重。

  譬如以天气原因飞机延误旅客自理食宿为例,从法律上讲此规定并不存在问题,在国际上也属惯例。因为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因素,非航空公司的主观性过错,为此不必承担相应的经济成本。不过,从服务和道义上来说,乘客的食宿问题又不能一概不管。一则,时下很多机场与中心城市位置甚远,而机场的配套设施又严重不足,食宿问题根本无法完全自我解决;二则,如何避免因为机场的垄断经营而导致乘客利益受损,也应对航空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至少全力协助乘客,让其免受高价的成本付出应成题中之义。

  更重要的是,如何对接国际惯例,做好延误之后的服务、补偿和应急等,应当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可操作的标准,并让乘客有可以投诉的渠道。近年来,因飞机延误而引发的“打砸柜台”、“冲击跑道”等恶性事件不断发生,根本原因就在于服务的滞后,让乘客的权益未能获得保障,个人尊严未能获得尊重。比如针对“天气等情况导致延误,承运人协助旅客安排食宿”,就有人担心一旦遭遇大面积延误,航空公司忙于退票改签,根本无力协助安排食宿;还比如对于“航空公司、机场,未按要求提供航班延误旅客服务,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就有知情人认为,如此偏低的处罚很难产生警示和惩戒作用。

  事实上,“因天气原因飞机延误旅客自理食宿”的规定,其实不过是老调重弹,但何以会引发广泛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讲还是基于权利的焦虑。其因在于,一是垄断经营之下的霸王条款较多,二是监管缺失造成制度落实不力,三是维权通道不畅,难以发挥约束效应。比天气造成延误更让人郁闷的是延后的服务:旅客失去知情权,服务人员姗姗来迟,态度冷漠,让权利诉求难以实现。

  时下,三大航空公司占据着国内80%的客运市场份额,寄望于一部部门规章,解决所有问题并不现实,更何况若规定本身先天不足,实际效果会进一步打折。航班延误补偿机制应有更多权利尊重,除了纸面上的规定之外,恐怕还在于要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让乘客有“用脚投票”的机会。

(编辑:SN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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