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总经理:应修刑法加大打击传播虚假信息

2014年03月10日 11:16  一财网

  全国人大代表、东方航空总经理马须伦在此次全国“两会”上递交议案建议,近年来,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事件日益增多,某些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编造、传播航班上存有“炸弹”、甚至扬言“炸机”,应该修改《刑法》加大打击传播虚假信息导致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1月至9月间,我国民航领域发生的此类事件多达80余起。据民航局统计,2013年全年共处置包括此类事件在内的120起非法干扰事件,导致航班起飞延误,严重干扰机场、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营,影响旅客正常出行。

  马须伦指出,一旦发生针对民航的虚假恐怖信息事件,都将导致相关部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排查风险,大量旅客的行程被延误,航空公司为此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为此,加大对虚假恐怖信息的打击力度势在必行。

  而对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我国目前的立法较为滞后。虽然为了弥补以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院解释”),对《刑法》第291条的入罪和量刑标准作出界定,但仍迫切需要我国在立法层面调整对此类行为的应对。

  因此,马须伦建议借鉴国际上相关做法,对传播虚假信息导致损害进行专项立法,维护航空飞行安全。立法机关设立专项罪名或就航空安全问题制定专项法律。例如,美国联邦法律专设“破坏航空器与航空设施罪”(《美国联邦法典》第18章第32条)对各种破坏航空器、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行为予以规制。根据条款,传播虚假信息危害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人将被处以最高20年的监禁并/或处罚金,而当这一行为导致人员死亡的后果时,行为人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美国联邦法典》第18章第34条);澳大利亚2004制定了《航空运输安全法案》,根据该法案第10条,以传播虚假信息的方式危害航空飞行安全将被认定为“非法干扰航空罪”而受到起诉。

  同时,运用刑事罚金,加大打击力度。无论是专项立法,还是将此行为规制于一项更为概括的罪名下,大多数西方国家在打击此种犯罪时,都将刑事罚金作为惩罚、威慑犯罪的重要手段。如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法律则规定,除需向受害公司、个人支付民事损害赔偿外,当犯罪嫌疑人以任何方式传播劫持航空器的危险信息,将面临最高20年监禁并可同时被判处最高50000美元的刑事罚款(马萨诸塞州法律第四部分第第一章269条第14款)。

  为此,马须伦认为有必要制定刑法修正案,从刑事角度加大对虚假恐怖信息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客体,降低入罪标准;提高刑事处罚的力度;增设单位犯罪主体。同时司法部门出台相关解释,对损失的金额计算标准予以明确,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便于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编辑:SN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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