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飞机上猝死 家属索赔67万元被驳回

2013年11月12日 15:05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黄丹)旅客乘飞机时出现严重不适,经空乘人员实施紧急救助及地面医务急救人员登机急救后不治身亡。“猝死”乘客的家属以机组人员怠于尽力救助为由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67万余元。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旅客坐飞机不适猝死

  2012年6月,51岁的张先生乘坐航班由杭州飞往北京。17时35分许,飞机从浙江萧山机场起飞,起飞后约一个半小时,张先生出现脸色发青、呼吸困难等症状,邻座乘客吕某当即通过乘客按铃呼救。机上空乘人员遂分工对张先生实施了掐人中、虎口、吸氧等救助措施,同时通过广播寻找医生乘客帮助,并联系机场、空管、地面急救人员等相关方面。

  19时20分许,飞机提前降落北京机场,由地面医务急救人员登机接替空乘人员继续对张先生实施急救。不幸的是,20时27分许,医务人员急救无效,宣布张先生死亡。后经司法鉴定,张先生的死因系猝死。

  死者家属状告航空公司

  张先生的家人悲痛万分,他们怎么都想不明白,身体一向健康的张先生怎么会在飞机上猝死呢?

  法庭上,张先生的家属认为,从张先生出现不适直至死亡,机组人员没有采取心肺复苏、紧急备降等急救措施,最终导致张先生在飞机降落北京机场之前死亡。

  航空公司则认为,张先生的死因为猝死,系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机组人员在发现张先生身体不适后,实施了抢救措施,并积极联系机场,安排紧急备降,提前降落目的地机场,使得地面医务人员能尽快接续急救,航空公司已经尽到救助义务。

  航空公司已尽救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猝死是指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张先生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健康原因;该案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在于死者张先生系因自身健康原因猝死的前提下,考察被告空乘人员的救助行为是否达到法定的“尽力”要求;经过庭审调查和证据质证,航空公司的证据能够证明,空乘人员对张先生所实施的救助在主观上是积极的,并且从空乘人员具备的医疗基本常识水平和客观的医疗设备而言,均不可能要求被告的救助行为达到与医疗专业救助人员同等的专业和有效程度,航空公司已经尽到了积极救助的义务。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SN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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