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海南飞行员辞职遭索赔370余万元

2013年07月22日 09:19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记者 邢东伟 通讯员 翟小功 钟文渊

  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下称“南航海南分公司”)与飞行员梁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3年7月18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海口市美兰法院的一审判决,梁山须支付南航海南分公司培训费665725元。

  事情要追溯至2012年3月27日。正是这一天,作为南航海南分公司的飞行员梁山,他向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报告。然而,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所在的航空公司认为这是违约辞职,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令人惊诧的是,该公司要求梁山支付这些年公司对其培训的费用及违约金共计375万元。就这样,一笔巨额的“赎身费”便落在了飞行员梁山的身上。

  一张天价的“辞职报告”

  1995年9月至1999年7月期间,梁山作为南航海南分公司的委托代培生,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就读,所花的运行费、培养包干费、体检费、伙食补贴、出国手续费等41050元都由该航空公司支付。

  期间,1996 年,南航海南分公司选派梁山前往中国南方航空西澳飞行学院学习,1998年梁山毕业回国。在该学院学习的费用由南航海南分公司负担。

  1999年大学毕业后,梁山便与南航海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1999年7月12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另外,梁山在职期间(含转岗),由该航空公司出资对其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梁山在南航海南分公司约定服务年限内若要求解除合同,该航空公司按照双方有关协议向梁山收取培训费用等(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和招接收费用)。该合同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南航海南分公司制定的若干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梁山在南航海南分公司处任职飞行员期间,南航海南分公司每年安排梁山到训练基地进行复习与模拟机、熟练检查等内容的训练,费用由南航海南分公司承担。”南航海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庭审中表示。

  2012年3月27日,梁山称其父母年迈需要子女在身边照顾,而且他也不能适应海南炎热的气候环境,于是向南航海南分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后,梁山要求南航海南分公司在五日内答复并在三十日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收到该报告后,公司马上约谈挽留梁山。但是,他仍坚持辞职,而公司表示因为飞行员紧缺,坚决不同意其辞职。

  “随后的一个月,我都待在家,等待公司安排飞行任务,但在此期间,公司没有给我安排任何工作。”梁山辩称。

  2012年4月28日,梁山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公司认为梁山是违约辞职,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梁山告上了法庭。而且,该公司要求梁山支付这些年公司对其培训的费用210万元及违约金165.06万元,共计375.06万元。

  服务期是否即劳动合同期

  在庭审中,关于服务期是否即劳动合同期成为本案焦点,因为这直接影响到梁山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要赔偿巨额违约金的问题。

  南航海南分公司认为,梁山递交辞职报告后就不再来上班,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其次,梁山违约辞职,造成公司巨额损失。

  该公司认为,梁山充分享受了本公司提供的培训,取得较高的资质后,不信守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约过错明显。不但要向向公司补偿培训费,更要支付支付违约金。

  对于该公司的说法,梁山则辩称,依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他实行的是“弹性工作时间”方式,无飞行指令时,他只要在家休息待命就好。

  “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其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公司可以按照双方有关协议收取培训费用。故服务年限、违约金必须由劳资双方在培训协议中予以约定,而事实上,双方并没有签订培训协议或者协议内没有约定。所以,我依法依约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梁山坚持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指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之分,是否提供专业技术培训都不影响约定怎样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的订立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般劳动,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般劳动待遇为前提。服务期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别投资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是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收期。服务期的订立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在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提供劳动为前提。

  因此,法院认为,约定的服务期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在本案中,梁山、南航海南分公司双方约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并未约定服务期。梁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违反服务期约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是违反约定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费,即双方必须有关于违约内容及违约责任的约定,且该约定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查明,梁山作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而且,双方没有约定服务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违反服务期约定”。因此,梁山的单方解约并不是违约行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南航海南分公司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但这只是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此,南航海南分公司不能依据未经向梁山公示的规章制度要求梁山支付违约金。”本案承审法官庭后表示。

  66万培训费赎“自由身”

  “梁山对该公司明确表示过要到新的公司飞行,但并没有透露公司名称,因为其拒绝提供下家公司的情况,就应由辞职的飞行员承担补偿培训费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70万元为基数,梁山辞职时年龄35岁,实际工作年限为13年,根据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补偿培训费用的数额为210万元。”南航海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法院查明,南航海南分公司对梁山出资培养,产生高额的培训费,而梁山在未与该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不构成违约,但实际上给该航空公司造成了培训费用损失,应按相应规定向该公司支付相应的培训费。

  关于梁山专项培训费数额的认定问题,首先应当区分职业培训与专项培训的区分。

  根据《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依此规定,用人单位有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的法定义务。职业培训与专项培训是相对应的两个概念。职业培训专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企业职工培训。专项培训一般认为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法院认为,梁山在南航海南分公司处从事飞行工作,每年由南航海南分公司安排到训练基地进行复习与模拟机、熟练检查等内容的训练,这些培训属于飞行员的日常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梁山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和西澳飞行学院的培训学习,属于特殊岗位的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训。该两家学院已出具书面证明证实梁山在培训期间产生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011911.5元,对此应予以确认。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时,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手续,并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到210万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因此,法院认为应当是梁山在入职下家航空运输企业后,由该企业参照这一标准向南航海南分公司支付费用。而要求梁山支付培训费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2013年初,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认为梁山没有与南航海南分公司签订培训期协议,也未约定具体服务期,但仍应按规定向南航海南分公司支付相应的培训费665725元。2013年7月18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链接

  2006年6月,东航青岛分公司7名飞行员辞职,东航索要巨额赔偿。这7人在东航上海总部绝食抗议,引起舆论大哗。

  2006年11月,东航总部与东星航空(民营航空)签订协议,22名飞行员“转会”东星航空,每人“转会费”210万元。

  2007年10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浙江公司的一名带队机长夏骞辞职被要求3500万的天价索赔。

  2008年4月,东航云南分公司诉郑志宏“天价飞机机师赔款案”, 郑志宏一纸辞职信换回的是1257万元的索赔,一审判决需赔偿137万元。

  2009年3月上旬,厦航机长辞职无门自杀事件。

  2010年10月26日,赵洪向国航重庆分公司递交辞职信,但是,赵洪的辞职申请被公司拒绝。赵洪起诉两年未果 官司打到最高院

  2011年5月,东航甘肃分公司13名飞行员辞职一案,经兰州市中院日前二审尘埃落定。13名飞行员一共赔偿约2590万元。

  2012年11月,海航诉机长楚云峰,要求350万元的离职赔偿,目前正在二审中。

  说“法”

  谁动了飞行员的辞职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作为劳动者的飞行员,却不能像其他劳动者一样自由辞职和流动。通常,飞行员要辞职,航空公司总要提出高额索赔,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这远远超出了飞行员的承受能力,实际上变相剥夺了飞行员辞职的权利,如果禁飞三年,则更是剥夺了飞行员最基本的劳动权利。这让很多想辞职的飞行员望而生畏,不敢提出辞职。

  如何破解飞行员辞职难问题?目前,从法律层面来说,由于航空界对于飞行员的保护依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我国《航空法》已长达10年之久未修订过,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而在航空法律体系上存在的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即为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的缓慢,与飞行员劳动生活相关的规定至今空缺。我国至今没有《飞行员条例》的状况已经严重滞后于航空业的迅猛发展,飞行员包括辞职权在内的诸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制定一部具有完善、统一的飞行员法应当尽快提上立法议程。对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的、合理的规范。比如飞行员的自由是否应该受到限制,限制的范围有多大等。即便没有条件出台飞行员法,也应对现有的航空法中关于飞行员的章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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