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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规定传递虚假情报扰乱飞行须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10月09日 18:50  新浪航空微博

  新浪航空讯 据国航官方微博消息,国航CA4111、CA1578两航班起飞前在地面接到不明电话,对航班进行威胁,按民航安全管理规定,正在对该航班进行严格检查,目前尚未发现异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第一百九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一百九十五条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第一百九十六条 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者注:应修改为“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航空器内禁止行为包括:

  (1)在禁烟区吸烟;

  (2)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3)打架、酗酒、寻衅滋事;

  (4)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5)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全文

(编辑:S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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