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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林代表提出修改民航法航班延误条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14日 16:57  法制日报微博
吴江林代表提出修改民航法航班延误条文 吴江林代表提出修改民航法航班延误条文

  本报北京3月13日讯 “为了避免承担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航空公司经常采取将乘客按时安排在机舱、但飞机滞留机场不起飞的做法,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重庆市工商联副主席吴江林代表在提交的议案中如是说。

  吴江林说,1996年施行的民用航空法首次对航班延误、托运行李遗失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16年来,外出旅游、商务洽谈的人员不断增加,航班延误、托运行李遗失事件频频发生。发生航班延误之后,旅客常遭遇索赔无门、缺乏投诉渠道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吴江林列举了5种航空公司为避免承担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除上述外还包括:仅与有协议的其他航空公司衔接转载客人,给乘客带来不必要的手续和麻烦;直接将乘客凉在候机厅,不理不睬,甚至采取言语恫吓或威胁;晚点4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才考虑给予旅客赔偿;行李赔偿认定手续繁琐,限额赔偿标准不科学,带有霸王条款的性质。

  “目前,乘飞机出行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修改民用航空法关于航班延误、行李遗失等相关规定。”吴江林说。(记者周斌)

(编辑:S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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